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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九、要准确标注公文缓急程度。根据工作需要,自公文送达之日起,需市政府10个工作日内处理的,标注为“急件”;需5个工作日内处理的,标注为“特急件”;特别紧急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急件”、“特急件”要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杜绝人为“急件”、“特急件”。
  十、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
  十一、市政府办公室收到报送的请示类公文,一般应在1
  个工作日内提出公文处理意见;市政府领导收到办公室送签的公文,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签;市政府领导出差在外时,需要审批的重要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报告。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对收转文件要及时催办,减少公文在各个环节停留的时间,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要严格收转登记办理制度,依照收转程序和办理要求,做好公文阅签转办登记工作,保证公文收转高效准确。
  十二、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应符合确有必要、注重效用的原则,凡部门、单位、各专项委员会、协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发文电的,一律由其自行制发或联合制发,但未经市政府同意,除市政府办公室外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对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拟发公文,应严格按照程序制发:
  (一)请示。由主办单位负责起草文稿,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政府,请示是否可发。上报文件要阐明行文的主要目的、依据和文稿形成的过程,并附佐证材料、代拟稿电子文档,注明联系人、校核责任人及联系电话,代拟稿应做到观点明确、情况属实、内容充实、条理清晰、结构严谨、文字精练、用语准确、格式规范。
  (二)会签。拟发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拟稿单位应按照本通知送请有关单位会签后,报请市政府审批。凡需会签而未会签的文稿,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
  (三)初审。对拟发文件代拟稿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不予发文或退回重办:代拟稿内容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精神相抵触的;敷衍塞责,照搬照抄上级文件,重申已有政策条文,无切实可行新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的;未同时报送相关依据,经催办仍不及时报送的;运用文种不当、内容与体例不符或文法不通、条理不清、篇幅冗长、字迹不清等文稿质量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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