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2008年12月23日下发的《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违规装备大型医用设备处理的意见》(卫办规财发[2008]220号),目前,擅自装备的设备已封存并停止使用,违规装备的医院要做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卫生部2009年工作部署要求“全面完成违规装备大型医用设备的清理工作,继续完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制度,调整管理品目,严格新型设备配置准入”,为进一步规范配置管理,杜绝违规装备,现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再次重申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执业,对此次通报批评的医院的违规装备行为要引以为戒,对卫生部三令五申下达违规装备查处的指令,要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严格遵守卫生部和市卫生局有关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各项规定,杜绝类似违规情况的发生。
二、认真落实《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排查处理违规采购与装备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紧急通知》(京卫药械字[2008]25号)和《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天津市肿瘤医院等4家医院违反规定配置射波刀的通报的通知》(京卫药械字[2008]70号)要求,首次配置、新增、更新和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按照《
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北京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准入条件和程序进行申请,经专家评审会通过,我局下发同意购置的批复文件后,申请单位方可采购。
三、根据《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租赁、借用、赠送或被赠、合资合作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四、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申报,卫生部每年4月和7月受理。按照属地化原则,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申请由我局审核同意后报卫生部受理、审批。五、乙类申报审批,北京市卫生局每季度下旬,召开一次医疗机构申请首次配置、新增、更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专家评审会。申请购置的单位,应提前1个月上报申请材料。二级医疗机构(含民营、外资等营利性医院)申请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各区县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报我局受理、审批。三级医疗机构直报北京市卫生局。
特此通报。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