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平政〔2009〕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和国务院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为原则,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根本出发点,以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为基本任务,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分类指导,试点示范,努力建设生产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总体目标。到2010年,力争全市建成国家级生态县1个、省级环境优美乡(镇)6个、省级生态文明村60个、市级生态文明村120个;建成一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污染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处理(资源化)率达到70%以上;推广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打造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品牌;推广普及先进的化肥、农药施用技术,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10%以上;农村85%以上人口饮上安全洁净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75%,农村清洁能源普及率提高10%以上。
到2015年,通过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农村环境污染得到较好的控制,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与建设取得较大进展,重点区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农村居住地环境“脏、乱、差”问题得到治理,农村饮水安全状况得到改善,规模化养殖业污染防治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公众环境意识得到提高,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紧紧围绕农村环保工作重点,着力解决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