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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一)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建设。以建设“清洁水源”为目标,结合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搞好水源保护区保护与合理利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保护目标和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水利部门负责抓好农村供水和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做好村民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水源地水质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对集中饮用水水源要划定保护区,重点抓好环境保护、水质监测与管理,严禁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对分散供水水源要加强周边环境的保护和监测,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村民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卫生技术评估工作。
  (二)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以建设“清洁家园”为目标,积极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引导农民开展村庄绿化,改变村容村貌,改善居住环境,逐步消灭“污水乱泼、垃圾乱倒、粪土乱堆、柴草乱垛、畜禽乱跑”的现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小城镇和农村污水治理的指导,在有条件的小城镇和规模较大的村庄开展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试点工作,对居住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开展污水处理试点工作;建设、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垃圾污染治理的指导,积极引导农村建立垃圾站,实行生活垃圾定点存放,逐步推广“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方式,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标准,通过开展改厕,逐步推广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发展改革和农业部门要把农村污染治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与发展清洁能源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提高建设标准,实行“一池三改”,推广“猪-沼-果”、“四位一体”等能源生态模式,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
  (三)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要积极组织开展农村工业污染源的现状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加大监管力度,严格取缔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项目。坚持有计划开发矿产资源,严禁私采乱挖行为,对生态已遭到破坏的矿区要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对影响、干扰农村居民正常工作、生活的污染源,实施限期整改或搬迁;对不按规定进行环保审批、没有建设污染处理设施和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坚决整治或取缔、关停。要加强农村新建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防治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同时,结合乡(镇)发展规划,对乡(镇)企业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划定乡(镇)产业集聚区,以利于污染集中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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