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
(黔劳社厅函[2009]142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就业扶持政策, 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使一大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了就业和再就业,有效地缓解了就业压力,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认识。
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是党和政府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重点帮扶的重大举措,是援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和再就业主要载体,既体现党和政府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关怀,又实现公益性岗位服务社会的价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认识,严格审核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保证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就业困难人员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充分认识到公益性岗位并不是一种福利待遇和救济手段,而是政府开发的就业岗位,是服务社会公众的一种劳动岗位,只有通过劳动付出才能获取劳动报酬。
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8〕18号)规定,严格执行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只有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持《残疾证》残疾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才能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要按规定给就业困难人员办理《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通过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等各项扶持政策,对他们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使其尽快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