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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各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开发就业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促进就业的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到基层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吸纳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关于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20号)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四、积极实施就业援助,帮助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登记失业一年以上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持《残疾证》残疾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的人员要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对高校毕业生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对各类企业和公益性岗位招用高校毕业生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

  高校毕业生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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