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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意见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意见的通知
(平政〔2009〕40号)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平顶山市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已经2009年5月12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平顶山市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的目的,加快推进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促进我市煤炭工业健康稳定发展,从根本上预防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和省煤炭安全生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政府领导运行机制

  1.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要依法加强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加强辖区煤矿的规划管理,统筹安排,建立统一协调的煤矿安全监管机制,依法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2.市政府常务会议逢双月专题研究一次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产煤县(市)、区政府县(市)、区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专题研究一次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乡(镇)政府乡(镇)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半月专题研究一次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县(市)区、乡(镇)政府对超越权限、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提请上一级政府解决。
  3.各产煤县(市)、区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各产煤县(市)区、乡(镇)应按规定配备专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县(市)、区长和副乡(镇)长。各级政府专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从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调整。
  4.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煤炭监管队伍建设,煤炭管理部门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安全机构。
  5.各产煤县(市)区、乡(镇)政府应建立煤矿安全投入保障机制,制定煤矿安全技措经费定期审计检查制度,严格审查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6.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必须制定辖区煤矿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经费供给。煤矿企业必须与区域矿山救护大队签订事故救灾协议,半年至少进行一次事故自救及抢险演习。
  7.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矿山救护队伍的组织建设,建立矿山救护队有进有出的用人机制,逐步提高矿山救护队员工资、福利待遇,增强救护队伍的整体战斗力。
  8.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煤矿职工教育培训保障机制,督促煤矿企业每年对职工进行不低于7天的安全生产知识更新再教育;督促煤矿企业必须做到新工人、特殊岗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政府对煤矿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给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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