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煤矿企业发生一般事故后,由煤炭、安监、监察、公安、工会、检察、劳动保障、人事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形成事故处理结案意见,事故处理结案意见的变更,必须由参加调查的部门再次联合调查或由上级政府作出决定,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都无权变更联合处理结案决定;对查出的事故责任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结案意见处理到位。
二、建立安全监管运行机制
10.各级政府是煤矿安全监管的主体,必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要建立涉煤部门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办公会议由市、县(市)区政府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副县(市)区长负责召集,煤炭、安监、国土资源、电力、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监察、环保、工会等部门参加。联席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市级联席办公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县(市)、区联席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1次,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各类问题,安排部署相应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及文件。各产煤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对本辖区煤矿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停产整顿矿井加强监管;负责组织实施对决定关闭的矿井按期关闭到位;煤炭、安监、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各自的职能、权限,对煤矿企业加强监管,并负相应的监管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吊销有关证照,并报请政府予以关闭。
11.煤炭管理部门是政府主管煤矿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煤炭管理部门要具体落实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部署,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监督煤矿企业法人职责履行情况和企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运行情况。加强对企业职工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督促煤矿加大安全投入,提高装备水平,努力改善安全基础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负责组织对矿井复工复产验收,严格按照复工验收标准,严把煤矿复工验收关。依法组织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大检查活动,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并根据季节性特点和煤矿管理重点有计划地组织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安全检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要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依法给予罚款处罚;停产整顿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煤矿,报请有关部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提请政府依法关闭。
1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
矿产资源法》、《土地法》赋予的职责,依法查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越层越界等各类违法行为,搞好证件审核、发放、吊销、注销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3.安监部门要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力度,应加强对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政策落实的监督。
14.公安部门要加强火工品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购买、销售火工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非法煤矿获取火工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