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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意见的通知

  24.鼓励社会各界、自然人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政府对各社会团体和自然人的监督行为实行保护和奖励制度。

  三、建立企业主体安全运行机制

  25.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任职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六证”的煤矿企业严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26.煤矿企业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小煤矿必须配齐培训合格的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或总工程师)。企业法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保证安全投入,提高安全装备水平;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环境,改善工人作业条件;落实职工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救;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建立小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27.煤矿企业要强化依法办矿水平,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河南省煤炭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以下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奖惩制度;(5)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6)安全监督检查制度;(7)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9)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0)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11)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2)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3)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4)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15)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6)安全举报制度;(17)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18)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19)安全形势定期分析制度。把煤矿安全生产建立在法制基础上,提高全员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不断提升依法办矿和依法生产水平。
  28.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不含30万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低于26人(五职矿长、总工程师、矿长助理按8人配备,通风安全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每科按6人配备);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矿井(含30万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低于35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中具有煤炭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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