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确保生产系统完善,强化现场顶板管理。小煤矿矿井和采区生产布置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法开采,坚决淘汰“巷采”等落后的采煤法,严禁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严格落实采掘现场各工序的敲帮问顶制度;大力推广金属液压支护,必须淘汰木支护,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严禁在无支护情况下从事采掘活动,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预防片帮、冒顶事故发生。
30.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小煤矿必须实行双回路供电。杜绝电器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井下电器设备接地、过流、漏电三大保护装置齐全可靠。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装电话,并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
31.加强爆炸材料管理。小煤矿要建立健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全面推广使用高安全性的含水炸药(乳化炸药和水胶炸药),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型爆破器材和无安标的爆破器材。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储藏、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32.各煤矿企业必须加强现场管理,按照规定落实矿长带班下井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当班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没有矿长带班入井的煤矿企业,工人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并按正常工资标准计算工资。要加强基层区队、班组建设,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班组。要加强区队长、班组长安全培训,提高管理能力,基层区队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执行力。
33.各类煤矿都要以矿井为单位,开展安全质量达标活动。矿井的“采、掘、机、运、通”各系统的安全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煤安监办字〔2004〕24号印发)规定,凡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矿井不准进行井下采掘活动。技术改造矿井技改结束竣工验收时“采、掘、机、运、通”各系统的安全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凡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予验收。
34.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平地“三房两室一所”(绞车房、充灯房、风机房、调度室、监控室、变电所)和“两堂一舍”(职工澡堂、职工食堂、职工宿舍)建设,加强环境保护,搞好矿区生态治理,改善煤矿企业对外形象,提升企业文化。
35.严禁超设计生产能力生产和超定员下井。煤矿企业入井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煤矿企业劳动定员人数,并必须将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井下最大作业班人数在井口公布。
36.各煤矿企业必须在矿长组织下每旬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活动,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责任到人,落实到位,重大安全隐患无法立即排除的,应当按规定报告煤矿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落实,在重大隐患没有排查治理前应停止生产。
37.各煤矿企业都必须建立内部自我约束考核机制,落实奖罚制度,确保各项机制的正常运行。各煤矿企业必须成立考核组织,每月对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要做到每一岗位、每一作业人员、每一项工作都要有人考核,有人监督,岗位责任没有落实的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保证企业安全主体作用正常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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