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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18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8日)废止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巴中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9]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二届第38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巴中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并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等违法行为,切实治理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巴中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巴中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下列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先未掌握监控的,经依法调查核实,情况真实,性质严重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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