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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四)加快农村新型农技服务和推广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技推广和产业化经营。制定高校毕业生到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就业的指导意见,对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招收的高校毕业生,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其第一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当地政府视财力情况按30%-50%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积极储备人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结合温州产业转型升级的有利时机,发挥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充分挖掘事业单位岗位潜力,按照“政企互动、企业为主、政府推进”的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改善员工队伍素质,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鼓励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承担国家、省和市科研项目的单位,应积极提供科研辅助岗位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相关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发挥科技创新型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利用企业各类研发平台,建立一批高校毕业生人才储备“蓄水池”,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等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在项目和资金资助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六)鼓励和支持各类非公有制企业积极进行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储备。凡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当年内接收10名以上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第2年开始,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当地政府视财力情况按30%-50%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1年。

  (七)鼓励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以给予20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八)建立高校毕业生预就业制度。由当地政府向所在地各类企业征集一定数量的预就业岗位,通过政府提供促进就业补助的形式,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凡2009年本市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半年后尚未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可根据生源地分别到当地政府所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服务机构或人才服务机构申请预就业援助。上述机构进行集中登记,并按照岗位要求与企业进行对接,推荐预就业,时间为1年。预就业期间签订预就业协议。预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接收企业按月发放。接收企业应为预就业高校毕业生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当地政府按预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接收企业一定数额的促进就业补助。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的高校毕业生预就业工作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中心统一组织,预就业期间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接收企业促进就业补助,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部分在市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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