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整合重组,对其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整合重组期间技改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引进设备在3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安排5-9%的技改补助;相互之间在辖区内移用受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和进口设备的,经批准可继续免交关税。
(六)企业实行整合重组后,对实行产业转型升级的项目,优先在沿海产业带中予以考虑落地并享受《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转型升级321行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意见》(温政发〔2009〕20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有环保治理项目,且项目符合温州市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应优先予以安排。
(七)企业在整合重组过程中因会计审计调整增加的利润从而增加的税收,其地方留成可用部分由财政当年奖励给企业;企业通过整合重组后,当年新增加税收(当年实缴税金减去上一年度整合重组前各企业实缴税金之和)部分,政府按新增加税收地方留成可用部分的50%给予扶持,连续实行3年。
(八)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企业整合重组,加大信贷授信额度和并购贷款支持力度,简化信贷程序,进一步优化结算服务。
(九)对整合重组成功、成效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企业,经评选确认后给予一定奖励,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宣传推广。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整合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工作联系副秘书长、市经贸委主任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具体负责企业整合重组的日常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优化服务,形成合力,推进整合重组工作,努力营造政府推进企业整合重组的良好氛围。
四、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采用承担债务、购买、吸收股份和控股合并、兼并、资产重组等方式实施整合重组且重组后企业注册登记地仍在温州市区域内的企业,企业整合重组在办理有关事项时应由市整合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相关证明。
(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整合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