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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成片开发、新区(包括工业园区)建设、旧城区改造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城市排水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在批准前,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经排水管理机构审查。

  第六条 在城市建设中,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划对雨水污水管网、排水泵站、附属设施等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用地予以预留和控制。

  第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年度建设、改造计划应根据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和城市年度建设改造计划确定,所需资金一并列入年度城市建设投资计划。

  排水管理机构应按计划组织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和工程实施情况审核拨付资金;城市排水设施纳入市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按重点工程有关规定执行,排水管理机构参加排水设施的组织建设。

  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泰山景区及成片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相应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及时与排水管理机构对接,确保城市排水管网相互联接、正常运行。

  第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遵守有关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按有关规定公开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新建、扩建、改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现有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雨污分流原则逐步进行改造。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附属建设排水设施的,市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附属排水设施应当与该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由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投资建设。

  第十条 排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规划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排水管理机构对排水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公共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纳入城市排水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 排水许可

  第十一条 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必须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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