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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应当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代表本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及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工作。

  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辖区安全管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安全检查计划、方案,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处理,并监督检查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区域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方案,依法对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进行。

  生产经营安全检查的重点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或者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安全标志的设置、安全设备设施的使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等情况。

  公共场所安全检查的重点为安全设备设施的配置和使用、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危险警示标志的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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