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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更加广泛地动员和组织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方案的通知


  2.推动百家科技创新团队服务企业。进一步推动我省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百家科技创新团队通过“6·18”平台服务我省企业,并与企业建立产学研用的紧密合作关系;鼓励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与省内企业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等创新平台;条件成熟的,可建立产业技术合作联盟,实现科企合作从短期的、临时的人才、技术、项目合作,向长期合作、紧密合作、系统合作转变。2009年12月前,推进 50 家科技创新团队与企业建立产学研用的紧密合作关系。(省教育厅、科技厅、经贸委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扶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和创新平台。扶持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和各种创新平台,发挥企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的技术研发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加强对企业各类人才的创新知识培训。

  支持服务企业的科技人员为企业培养技术和管理人才,加快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针对企业发展的重点急需,开展多层次、多专业、多形式的各类培训,充实提高企业各类人才的创新知识水平,不断更新企业管理层管理知识。3年内累计培训3万人次以上的企业相关人员,新培养120万名技术工人,其中技师、高级技师2万人。2009年底前,对企业相关人员培训1万人次以上。(省经贸委、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政策保障

  为保障科技人员服务企业取得实效,省直有关部门和服务企业的科技人员派出单位要抓紧研究制定并实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保障科技人员在派出单位的相关待遇。科技人员在被选派服务企业期间,原单位要保留其职务(岗位)和工资福利,并根据服务企业的时间计算相应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应当根据科技人员所作的贡献,支持其按照规定或约定参与分享创新收益。(省科技厅、教育厅、人事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企业要为科技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积极把握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机遇,为服务企业的科技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相应报酬,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对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相应的利益分配约定或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资金按财务会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对研究开发项目中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列入研究开发费用,并按税法规定加计扣除。(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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