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治理(5月11日至9月30日)。
1、突出治理重点。结合“六个攻坚”行动的深入开展,围绕确定的整治目标,进一步强化对煤矿、道路交通、打击非法采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灾害、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等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措施,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挂牌督办,督促及时整改、逐项销号,及时消除隐患,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2、突出季节特点。对病险水库、矿山井口、道路桥梁、江河堤岸、低洼地带等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溃坝、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强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3、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地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治理行动的监督检查,于每月5日前定期调度上一月治理情况并逐级上报;要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突出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集中开展整治。
(三)深化巩固治理成果(10月1日至12月20日)。
1、全面开展检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地直各有关部门结合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加强安全检查和应急管理,深入治理“三违”、“三超”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2、及时总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地直各有关部门要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认真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及时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行总结,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建章立制,建立长效机制,并于11月底将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总结书面报地区安委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保障全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取得实效,地区成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如下:
组 长:
张吉勇(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副组长:
吴 勇(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
郭孟卓(地委委员、行署副专员)
苑 荣(地委委员、行署副专员)
阳成俊(地委委员、地委政法委书记、地区公安局局长)
王玉屏(行署副专员)
张光奇(行署副专员)
王 祺(行署副专员)
谭亚林(行署副专员)
宋丽丽(行署副专员)
成 员:
郭 凯(行署副秘书长)
李逸侬(地区安监局局长)
杜培忠(地区监察局局长)
倪小兵(地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雷 浩(地区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周遵富(地区经贸局局长)
李克明(地区建设局局长)
安顺才(地区交通局局长)
丁昭平(地区公路局局长)
张政纲(地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林政毅(地区煤管局党组书记)
张世贵(地区工会副主任)
余大亮(地区教育局局长)
李绍武(地区劳动保障局局长)
戴淑金(地区旅游局局长)
邓泽亮(地区质监局局长)
周贻宏(地区供电局局长)
索绍新(地区林业局局长)
常 瑜(地区水利局局长)
阮仕君(地区乡企局局长)
李廷桥(地区工商局局长)
安 宁(地区卫生局局长)
牛贵河(地区畜牧局局长)
康学良(地区气象局副局长)
周选明(地区煤矿安全监管局局长)
吴 奕(地区农机中心副主任)
彭中华(地区海事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地区安委办,地区安委办主任、地区安监局局长李逸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地区安委办副主任、地区安监局副局长孙杰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协调指挥、督促检查、信息调度及工作通报等日常事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地直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
(二)落实责任。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是“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地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负责人是分管范围内的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安排部署、督促检查治理行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明确细化措施,认真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层层分解治理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到岗位。
(三)突出重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要体现六个突出,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死面。一是要突出以煤矿、道路交通、打击非法采煤(矿)等为重点的行业和领域;二是要突出重点企业和单位,对近3年内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治理;三是要突出重点部位,对人员密集场所、重要机关部门等敏感部位要加强治理;四是要突出重要设施,对重大基础设施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建设项目加强治理;五是要突出关键环节和关键岗位,从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和关键岗位加强治理;六是要突出重要时段,对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要切实加强检查,全面开展治理。
(四)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是安全专项整治的深化,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继续。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在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机制和方法,通过抓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一步推进排查治理隐患深入开展,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事故隐患,努力把事故总量降下来。
(五)全面实行分类管理。实践证明,2008年我区对煤矿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取得明显成效。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在开展治理行动的过程中,全面摸清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状况,进行分类评估、分类指导、分类监管,着力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标准化建设,推动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落实各项治本之策,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高企业安全基础保障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六)严格考核。地区安委会已将“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列为今年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地直有关部门要及时调度掌握治理行动进展情况,建立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逐月统计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和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等。同时,要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逐级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跟踪落实;健全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相关规定。
附件:1.毕节地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综合内容和责任分解表
2.毕节地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专项内容和责任分解表
附件一:
毕节地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综合内容和责任分解表
牵头单位
| 工作内容
| 范围
| 责任单位
|
地区安委会
| 1、存在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易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及时、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未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1号)落实“两个主体责任”,机构不健全,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以及未按照相关要求成立煤矿安全监管局的;
10、未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竣工验收重要依据的;
11、存在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 各县、市(区)
各行业领域
各生产经营单位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主管单位
|
附件二:
毕节地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专项内容和责任分解表
序号
| 行业(领域)
| 牵头单位
| 工作内容
| 工作目标
| 责任单位
|
1
| 煤矿
| 地区安监局
| 1、矿井通风情况。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采区要实现分区通风;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要达到规程规定要求,重点查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按照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要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
2、瓦斯治理情况。应抽采瓦斯矿要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达到煤矿瓦斯抽采指标要求;要制定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与生产作业计划相匹配,实现不抽不采,抽、掘、采平衡。突出矿井要落实区域性防突措施,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要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探头安设位置、质量和标校要符合规定;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认真做好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的区域联网工作。
3、煤矿整顿关闭情况。已关闭矿井必须关死、关实,达到关闭标准。落实关闭和废弃矿井的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必须有防范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措施;严禁借探矿之名从事非法生产;严厉打击非法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 进一步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2009年关闭退出小煤矿14处。
| 地区发改局、地区经贸局、地区公安局、地区煤管局、地区国土局、地区供电局、地区气象局等
|
序号
| 行业(领域)
| 牵头单位
| 工作内容
| 工作目标
| 责任单位
|
1
| 煤矿
| 地区安监局
| 4、采掘布置情况。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生产布局科学合理;采掘接替正常;杜绝系统不完善的“剃头下山开采”;放顶煤开采工作面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规定。小煤矿是否存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要有规范真实、填制及时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
5、机电管理情况。6万吨以上煤矿要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立井、斜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要齐全有效。
6、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放顶,悬顶距离不得超过规定。小煤矿要加快进行支护改革,2009年底前要淘汰金属摩擦支柱。
7、水害防治情况。落实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承压水开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小煤矿是否存在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
8、火工品管理情况。严禁购买非法火工品,井下火工品发放点存放量要符合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火工品储存、运输、发放、领用制度;爆破作业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禁止明火放炮。
| 2009年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3%以上。杜绝煤矿瓦斯重大、特别重大事故。
| 地区发改局、地区经贸局、地区公安局、地区煤管局、地区国土局、地区供电局、地区气象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