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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技术经纪机构和经纪人队伍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加强技术经纪人队伍诚信建设。组织开展技术经纪人资质认证,组建技术经纪行业协会,建立技术经纪行业自律机制和技术经纪执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引导技术经纪人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公平交易,提升技术经纪人社会公信度。

  三、健全技术经纪服务体系

  (一)加快发展技术经纪机构。依托和支持现有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以及省级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区域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公益性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经纪活动;鼓励企业等社会组织建立技术经纪机构;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具备一定条件的行业协会设立专业化、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支持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技术经纪机构;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及台、港、澳地区技术经纪组织到我省设立技术经纪机构。

  (二)积极培育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选择一批服务能力强、业绩显著、诚信经营的技术经纪机构进行重点培育,加强业务指导和资金扶持,促进其提高技术经纪服务能力,积极创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通过示范带动,总结推广成功技术经纪模式和经验,带动全省技术经纪发展。

  (三)建设技术经纪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利用“6·18”平台和现有技术经纪服务网络等资源,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及台、港、澳技术经纪组织的交流合作,整合技术市场和人才、资本资源,建立先进的技术经纪信息系统、共享数据库和服务网络,提供覆盖技术经纪全程的一站式、网络化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举办形式多样的专题论坛、技术座谈会、技术沙龙,发布技术成果、技术需求和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技术经纪人参加“6·18”等各类项目对接会。

  四、营造技术经纪快速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保护技术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制定技术经纪相关法规,保护技术经纪活动合法行为,设立技术经纪人绿色法律援助通道,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技术经纪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从科技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设立福建省促进技术经纪发展专项资金,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设立相应资金,以风险资助、激励资助等形式对技术经纪人予以扶持,降低技术经纪活动的风险,提高技术交易成功率。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研究制定奖励政策,建立科技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评价、激励机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经纪机构和技术经纪人予以相应奖励。高校、科研机构在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方面,对从事技术经纪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成果的科技人员应当给予倾斜。支持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技术经纪作用的科技人员按照约定参与收益分配。对技术经纪人组织对接成功的技术转移项目,“6·18”项目成果转化资金、产学研专项资金等予以优先支持。增加对技术市场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切实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技术交易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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