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资项目就业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资项目就业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投资项目就业评估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一日

投资项目就业评估工作意见
(市发改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6月)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根据《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人民政府令53号)以及《南京市创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宁政发〔2009〕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对投资项目开展就业评估,是“保民生、保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预测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开展就业培训和创业指导的重要手段,也是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机构应尽的社会责任,各级政府应整合相关行政资源,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积极配合开展此项工作。

  二、对投资项目就业评估的结果,视情适时向社会公布,并专题向市政府报告,为制定、调整就业促进、扶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提供依据,为各类高校、职业技能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等调整专业设置提供参考,为求职者选择择业方向、就业公共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创造条件。

  三、各相关部门在投资项目立项、核准和备案,企业注册登记以及行业协会管理过程中,应向各类投资主体做好投资项目就业评估的宣传解释工作,指导企业对新增岗位数、岗位类型和岗位技能要求进行测算。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