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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为全面推进全区“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努力建设本质型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国庆60周年和第六届中国一东盟博览会安全稳定,确保我区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控制指标,确保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0亿元项目建设成为“安全工程”,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
  成立自治区“三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道喜 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    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何开长 自治区监察厅厅长
      陈鸿起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
  成 员: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厅、公安厅(交管局、消防局)、监察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国资委、应急办、环保局、广电局、工商局、林业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旅游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垦局、农机局、供销社、气象局、地震局、黄金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广西海事局、广西煤监局、铁路建设办、南宁铁路局、广西电监办、民航广西安全管理局、中石化广西分公司、广西电网、广西日报社等单位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执法行动工作组、治理行动工作组、宣传教育行动工作组、督促检查工作组和综合协调工作组。
  (一)执法行动工作组。组长:蒙旭富(自治区纪委常委);成员单位:自治区经委、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质监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环保局、工商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广西海事局、农机局、通信管理局、铁路建设办、南宁铁路局、广西电监办、民航广西安全管理局、广西煤监局。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执法行动工作。
  (二)治理行动工作组。组长:叶建进(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成员单位:自治区经委、公安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教育厅、质监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环保局、工商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广西海事局、农机局、通信管理局、铁路建设办、南宁铁路局、广西电监办、民航广西安全管理局、广西煤监局,中石化广西分公司、中石油广西销售公司、广西钢铁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机场集团公司。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治理行动工作。
  (三)宣传教育行动工作组。组长:韦守德(自治区文明办主任);成员单位: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宣传教育行动工作。
  (四)督促检查工作组。组长:陈家良(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成员单位: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检查“三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
  (五)综合协调工作组。组长:李明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成员单位: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三项行动”的日常事务工作。
  三、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全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全区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特别是列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0亿元、技术改造投资1500亿元的项目;
  2.列入自治区、市、县、乡、村委会五级年度重点监督整治的隐患单位和2008年以来历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专项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查出的隐患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
  3.煤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石油、电力等工矿企业;
  4.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和渔业船舶、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
  5.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6.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7.受自然灾害影响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
  8.近三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三项行动”的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根据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非法违法活动状况,突出对煤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和消防重点场所开展执法行动。重点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施工的;
  (2)未经依法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或吊销安全许可证后继续从事矿山开采(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
  (4)未经许可私采滥挖、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和违规排放或擅自加高的尾矿库;
  (5)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擅自建设或使用的;存在重大火灾危险的建设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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