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发[2009]57号 2009年4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9·第32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组织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及国家扩内需、促发展、调结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我区城乡一体化发展步伐,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管理,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任务和责任
(一)建设任务。
2009年— 2012年,全区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总规模8000公里(含生态移民搬迁、国营农林牧场、农业产业基地、设施农业等主要公路)。总投资50亿元。
(二)建设责任。
1.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的建设主体,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2.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建设目标责任书,每年下达建设任务,对建设成绩突出的市、县(区)予以奖励。
二、建设资金
(一)资金筹措。
1.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落实总补贴资金的60%,每年近7亿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共落实总补贴资金的40%,每年4亿元。其中,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在向国家交通运输部争取项目资金的同时,积极落实银行贷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中央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中央预算内、中央国债资金的同时,每年安排一定的自治区统筹基建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自治区财政厅配合落实车购税和地方统筹基本建设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2.对不具备生存条件、居住比较分散、外出务工多、服务人口少、需要移民搬迁的行政村,本着“先搬迁、后建设”的原则,将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与危窑危房改造、塞上农民新居建设、生态移民、村庄整治等项目结合起来,整合建设资金,有效节约建设成本。
3.各市、县(区)要规范组织群众参与投工投劳,不随意增加农民群众负担。积极鼓励社会和公路沿线受益企业、农户捐资建设农村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