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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补贴标准。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按每公里30万元补贴(南部山区七县二区及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的山区每公里补贴35万元),主要用于路面、涵洞及排水设施等构造物的建设,大中桥等特殊构造物根据批复的预算给予50%— 80%的补贴。补贴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90%,其余部分在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三)资金管理。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和超范围使用补贴资金。
  三、建设管理
  (一)年度任务。
  1.按照全区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总规模,每年安排2000公里左右,年度实施计划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建设规划,结合国家安排的专项资金、自治区配套资金和各市、县(区)上报年度计划,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确定各市、县(区)年度建设任务。
  2.年度实施项目经自治区农村公路改造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联合下文实施。
  3.自治区对按时完成年度建设计划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公里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万元,用于弥补公路建设资金及建设管理费的不足,不得奖励给个人。
  (二)技术标准。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其他标准满足《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暂行技术标准》、《宁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试行)》及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
  (三)设计原则。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加强对重点分项工程、特殊构造物特别是路面工程及桥涵构造物设计工作,充分利用旧路,降低建设成本。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和防排水工程设计,确保农村公路安全有效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的耕地保护制度,多用荒地,少占耕地,尽量少拆迁或不拆迁民房,最大限度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
  (四)项目管理。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的招投标、工程建设、施工质量、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严禁无公路施工资质的建设单位进入。各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人员培训,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自治区给予各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每公里补贴2万元的建设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设计、咨询、审查、监理、试验检测等工作。
  (五)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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