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桂发改规划[2006]729号)和本地区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并根据城乡规划调整情况,及时完成对现行消防规划的修订并组织实施,确保城镇消防规划、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站、消防装备等建设与城镇经济社会发展同步,不欠新账。
2.根据新修订的《
消防法》赋予消防部队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能,各市特勤消防站要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配备标准配备消防车辆及装备器材,并按“高、精、尖”的要求,完成(附件3)有关器材装备的建设任务,各县(市)、区普通消防站的抢险救援器材装备、防护器材装备和灭火器材装备应达到《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配备标准。
3.为适应灭火抢险救援的需要,各市要按“紧贴实战、军地联动、联勤保障、便捷高效”的原则,并按(附件4)的要求建立消防战勤保障体系和完善可靠的社会联动战勤保障机制,确保随时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和资源,全面提升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的战勤保障水平。
4.各地级市对《广西壮族自治区2006至2008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中未完成的建设目标,必须在2009年底前全部建设完成。
(二)大力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
2010年底前,各地级市要按国家颁布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和《财政部关于武警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立项批复的函》(财防[2008]27号)、《财政部关于批复武警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财防[2008]229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项目网络和硬件分系统实施方案》等文件的要求,全面完成各项消防信息化建设任务,具体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大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2010年底前,未建有公安消防中队的县(市、区)(包括开发区),均要按《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组建由公安现役消防员和合同制消防员混编的公安消防队,人员配备为20— 25人。自治区消防总队受现行现役编制的限制,新建消防站每站只能编配5名现役人员,缺编的15— 20名由地方政府面向社会招聘合同制消防员和文职人员补充。合同制消防员和文职人员的工资、保险、服装等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