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沈阳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关于加强鸟类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交通局、城管局、工商局、动监局、铁路车站和车务段、运输航空公司和机场:
鸟类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鸟类对于保护生物多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以及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强化对鸟类的保护管理,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病的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经营野生鸟类。当前我省处于禁猎期,除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猎捕鸟类。对非法进行猎捕鸟类的人员,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坚决禁止野生鸟类资源或其产品进入市场。
二、经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鸟类必须经过批准。经营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名单》中所列鸟类的,必须分别按照鸟类的保护级别取得林业部门的行政许可,必须符合工商、动监部门的管理要求。
三、在市场内经营销售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鸟类,由工商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经营销售鸟类的单位或个人没收所有鸟类并处以鸟类价值十倍以下罚款。
四、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切实加强对市场主办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无证无照经营野生鸟类资源的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和查处,确保市场内不发生经营野生鸟类资源的行为。对自发市场,由林业、城管、工商等部门联合依法取缔,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所有经营销售的鸟类。
五、严禁各交通运输单位承运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鸟类等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在我省境内和出省运输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需要出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证明》;在我省境内和出省运输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鸟类等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需要出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书或批复、证明等有关文件。对违法运输的单位及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没收其实物,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罚款。
六、对非法经营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的饭店等餐饮单位,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