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宿迁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90号 2009年6月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制定的《宿迁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 二OO九年五月)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
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江苏省经贸委、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质监局、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宿迁市市区范围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全市的推广和应用以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
(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对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三)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人员的培训和物流配送企业的培育。
(四)负责发展预拌砂浆政策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