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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宿迁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

  (五)负责建筑市场质量把关,对建设工程预拌砂浆施工现场和使用过程实行质量监督。

  (六)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指导价格,以便建设、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

  (七)负责对建设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各项协调服务工作,对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搅拌的单位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五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国土、规划、环保、工商等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土地政策、建设规模以及区域道路交通状况和环境保护等要求进行定点。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把市场准入关,保证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障建筑工程预拌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

  市发改委、经贸、财政、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和招投标办公室等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推广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按有关规定核发通行证,专用车辆要服从本地交通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的有关规费按现行优惠政策执行。

  第七条 环保部门要做好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前期环境影响评价和投产后的环保监管工作。

  第八条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按照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确定的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名单,市区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宿城区、宿豫区、市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凡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或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使用预拌砂浆,其中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率先使用预拌砂浆,带头做好节能减排工作。随着预拌砂浆的发展,适时扩大我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直至全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现场预拌砂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在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当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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