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道路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及国家其他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十二条 新建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干拌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吨;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达到预拌混凝土企业二级及以上生产资质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化管理、工序控制和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
第十四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干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干拌砂浆的散装设施发放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十五条 预拌砂浆生产和运输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标准,加强对预拌砂浆的计量管理。
第十六条 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和使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作为投标的必备条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对招标文件备案管理时应对是否使用预拌砂浆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依据预拌砂浆有关标准和规程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等级和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审查。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二十条 为更好地引导推进预拌砂浆的发展, 根据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专用设施设备的购置、维修和建设、科研项目以及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经专家认证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对在推进预拌砂浆发展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