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人社[2009]128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
就业促进法》、《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切实加强就业失业登记工作,更好地落实各项积极就业政策,扩大和促进就业,经研究,制定《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促进充分就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和《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具体工作以及《河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