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北京市边远山区乡镇(及以下地区)企事业单位,包括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北京市边远山区乡镇(及以下地区)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等北京市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
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部分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进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高于6000元,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北京市对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从学生毕业工作后第二年开始,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三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北京市财政负担。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北京市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协议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