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9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资助中心审批。
(四)资助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市教委、市财政备案。
第十一条 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经办银行以及获得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定期联系制度。
(一)高校在收到资助中心批复的学生名单后,应及时通知获得代偿的学生,并组织学生办理相关事宜。
(二)高校要专门为获得代偿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和数据库,并将获得代偿的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经办银行。
(三)高校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资助中心和经办银行通报获得代偿的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同时,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书面报送资助中心。
第十二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等原因而离开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外,对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资助中心。资助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资助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资助中心和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协议、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其不良信用记录将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 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人数统计、资格审查和经费测算等工作,并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每年所需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市教委负责监督指导资助中心开展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并审核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资格和资助中心申请的经费预算。市财政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资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