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石横发电厂一期脱硫电价的批复
(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 鲁价格发〔2009〕94号)
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石横发电厂一期脱硫电价的请示》(山华电字〔2009〕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规定,同意你公司所属石横发电厂一期机组,自脱硫改造验收合格之日(2009年3月30日)起,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该电厂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否则按文件规定予以扣减电费或取消脱硫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