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的通知
(鲁卫妇社发〔2009〕15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有关医疗保健单位:
孕产妇死亡评审是用明确标准对病例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及时发现在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和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卫生部《中国妇幼卫生监测方案》“省级每半年组织一次专家对省内所有监测地区发生的孕产妇死亡进行省级评审”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主要目的是对每个死亡病案进行病例讨论,明确死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将其作为单位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及时调整充实评审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员,认真组织评审工作。对医疗保健机构妇幼卫生信息上报不及时、不规范、不配合的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评审结果的应用,把评审结果作为业务技术管理和人员管理的重要教材和依据。
二、组织成立评审专家组
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成立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安排和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积极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线索。
㈢评审专家组成员构成
1.各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医疗保健机构的妇产科、妇幼保健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数量应为不少于7人以上的单数。
2.省级孕产妇评审专家组的构成
省级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省级医疗保健机构和市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专家组成。
3.省级孕产妇评审专家由省卫生厅聘任,任期5年。
三、评审专家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