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项目近期可望取得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6、学校管理组织健全,具备必要的科研条件和资金自筹(匹配)能力。
7、自筹经费项目应提供本学校或外单位出资证明。
8、教学研究项目和已列入有关部门科研计划的项目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申报。
第八条 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申请者必须是高校的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年龄在55岁以下。
2、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学风,并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与精力。
3、项目申请者(即项目负责人)协调参加研究工作人员组成课题组并担任组长,必须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
4、承担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尚未完成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九条 高校社科计划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或其他形式的申报。
第十条 申请者要认真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
第十一条 申请者所在学校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等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学校社科管理部门汇总后将《申请书》一式2份和《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一览表》1份及其电子版材料报送省教育厅科研处。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科研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审查通过的项目按所属学科领域进行分组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对每个申报项目进行量化赋分。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会商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财政支持情况确定年度资助比例,并联合发文下达社科计划。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高校社科计划管理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