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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的通知

  (二)全市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工程大坝的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其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工程大坝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对项目业主和运行管护单位的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和协调,确保水利水电工程安全。

  全市各级监察、安监、国土资源、气象、财政、市政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三)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业主和运行管护单位是本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本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根据有关管理规范落实和执行水利水电工程洪水调度计划、防洪抢险预案、安全管护范围、工程抢险或除险加固措施、用水调度计划等安全管理措施。

  (四)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水电工程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三、进一步明确水利水电工程有关责任人的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岗位职责

  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项目业主和运行管护单位要落实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的行政责任人、管护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明确各责任人的岗位职责。

  (一)有关政府领导职责。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是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全市各级政府领导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策指令,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当地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经费、物资等重大问题。

  2.组织开展当地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检查,督促有关部门、项目业主和运行管护单位认真落实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应急保障体系。

  3.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在灾害或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尽快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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