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创新县域担保方式。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县域融资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用于贷款担保。积极探索大型农用生产设备、山林、水域滩涂、土地经营承包权、农户宅基地、集体用地等为标的的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货权、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加强与各类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取消与担保公司合作的资本金起点限制,合理确定风险限额和授信额度,严格控制担保收费比例,并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满足县域融资需求。研究解决银行贷款抵押物重复评估造成借款企业贷款周期长、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财务负担。
(十一)创新银保合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与互动,通过农业贷款保证保险、拓展农村保险保单质押范围和品种、对参保农户给予信贷优惠等措施,积极解决农村融资“担保难”的问题。根据消费信贷的具体特点,通过建立科学的保险保障机制、开发创新保单质押产品等方式,加快发展消费信贷。通过探索基于订单与保单的金融工具、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新产品等方式,分散信贷风险,促进县域信贷资金投放。
(十二)创新县域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方式。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客户资源和信用信息共享、融资授信、中间业务、交易结算、人才培训等方面进行战略合作。鼓励扩大贷款合作范围,积极开展银团贷款、社团贷款、联合贷款、委托贷款、俱乐部贷款、贷款回购、贷款转让等业务,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三、改进信贷管理,充分调动基层机构改善县域金融服务的积极性
(十三)增加对县域经济信贷投入总量。在县域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年制订对县域的信贷投放计划,信贷投放量、存贷比每年要有一定幅度的增加。2009至2011年,全省县域银行业机构存贷比要在现有基础上每年提高2-3个百分点。在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县域吸收的存款要全部用于当地,农行和农村信用社在县域新吸收的存款原则上要用于当地,其他商业银行在县域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政策性银行要在做好政策性业务的同时,拓展县域业务范围,探索适应县域经济发展的个性化、特色化产品,确保对县域信贷投入不断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