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情况、限价住房的用地供应情况以及保障性住房范围和标准等因素,按照循序渐进、优先满足自购自住需求的原则,适时调整限价住房销售对象的条件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销售限价住房须严格执行国家商品房预销售的规定,并在申领预售许可证时,制定包括楼盘房源情况(包括栋号、房号、户型、面积、数量等)及销售价格明细表、销售各环节的时间安排等在内的销售方案,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日内,应当将销售方案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起在售楼场所和项目现场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自限价住房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日内,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纸和网站等媒体公布待售限价住房项目信息和销售方案,明示受理购房申请的时限及方式。
市房产管理部门首批受理购房申请人的购房申请时间不得少于10日。
自限价住房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购房申请人均可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交对该项目的购房申请。
第二十六条 购房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和方式提交购房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南宁市限价住房购房申请表;
(二)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三)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属以家庭户名义购买的,需提供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四)本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购房申请人须如实填报和提交材料,并书面承诺所提交的购房申请和提供的证明文件、材料真实无误,同意协助有关部门核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属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购房申请人,除提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证明文件或材料:
(一)属国家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应提供市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