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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贴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龙头企业

  --2007年底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经营业绩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008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3倍;

  --2008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与农民以订单、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2.合作社

  --2007年底前登记注册,并于2009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合作社通过社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2007年、2008年至少一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农民社员80户以上且至少占社员总数的90%。

  (三)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1.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2.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五、财政补贴规模及扶持范围

  1.重点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100万元(含),一般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不高于1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合作社不低于30万元)。省财政补贴资金按中央财政补贴资金80%比例配套,市、县(市、区)财政补贴资金按中央财政补贴资金20%比例配套。

  2.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40%。

  3.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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