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龙头企业
--2007年底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经营业绩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008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3倍;
--2008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与农民以订单、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2.合作社
--2007年底前登记注册,并于2009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合作社通过社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2007年、2008年至少一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农民社员80户以上且至少占社员总数的90%。
(三)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1.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2.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五、财政补贴规模及扶持范围
1.重点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100万元(含),一般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不高于1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合作社不低于30万元)。省财政补贴资金按中央财政补贴资金80%比例配套,市、县(市、区)财政补贴资金按中央财政补贴资金20%比例配套。
2.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40%。
3.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