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
(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信息公开发布制度与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六)建立健全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的其他要求:
(一)建立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
(二)发挥行政复议、应诉和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三)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能、权限;
(四)改革行政管理方式;
(五)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六)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七)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八)其他应当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的事项。
第十五条 每年度考核内容,根据市政府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部署有所侧重。
第十六条 每年4月底前,根据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印发考核方案。
考核方案中的考核指标应分为县区政府考核指标、管委考核指标、市直单位考核指标,体现合理性。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采取自查与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考核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条 对县区政府(管委)依法行政考核,采取听取汇报、召开有企业经营者、公民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抽查不少于2个执法部门的执法案卷、核查资料、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对市直单位依法行政考核,可采取听取汇报、抽查执法案卷、核查资料、随访行政管理相对人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监督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工作人员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第二十条 每年12月31日前,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指标的要求,向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报送年度依法行政自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