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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
(黔建设发[2009]172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规划局、质量监督站、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009年3月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了全国建设系统抗震办主任会议,并于2009年3月19日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加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42号),2009年5月1日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开始施行,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抗震工作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不断加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的各项基础性工作。为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要求,加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增强防震减灾责任意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防震减灾法》的执法主体之一,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涉及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型房屋安置和恢复重建,是法律赋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对防震减灾的重要性认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领导,加大对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的宣传力度。各方责任主体也应增强抗震防灾的法律意识,履行好义务,做好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

  二、落实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的各项管理措施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各单位要结合《防震减灾法》的实施,深入贯彻《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和《建设系统破环性地震应急预案》,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防震减灾规划(2001-2020年)的通知》(黔府发〔2002〕16号)所确定的各项目标。不断强化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从而确保防震减灾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本地区《建设系统破环性地震应急预案》,提高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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