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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


  三、继续抓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各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要继续把贯彻《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以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作为抗震防灾工作的重点。对6度及6度以上抗震设防区,切实将抗震设防工作抓紧抓好抓实,保证抗震设防工作在选址、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质量监督、施工和新技术应用等各个环节得到落实。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工程质量。

  四、指导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村镇防震减灾工作,并尽快转变农村民居基本不设防的状况,提高农民的居住安全水平。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到乡(镇)、村及农户,使广大农民把建设安全农居变为保护自身生命安全的自觉行动。在村镇建设规划中应强调抗震设防要求,新建村镇要科学选址,从源头上预防地震灾害及其次生灾害,使农民建房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利地段。对统一建设和改造的农村民居,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对村民自行建设和改造的房屋,要引导农民选用已有的标准设计图集,加强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抗震设防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指导其采取经济、可靠的抗震措施。加强对农村工匠防震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以贯彻执行《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2008)作为指导农房建设的重要内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村镇建筑,必须采取抗震措施。

  五、继续加强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管

  要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作为工程质量监督和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加大超限建筑工程审查工作的宣传力度,促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质量监督、监理、施工等单位充分了解超限审查在保证结构地震安全性方面的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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