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建房通〔2009〕169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房管局(建设局):
2009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于2009年5月1日施行。
《条例》第
三十四条规定:“商品房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单元)计价结算销售。”为保证
《条例》的顺利施行,现就商品房销售价格计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5月1日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单元)计价结算。
二、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应当注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测算的价格。
三、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结算销售的规定仅适用于商品房销售,房屋登记,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的收取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登记业务时,应当将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
五、各地要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登记时,要对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计价条款进行审查,对违反
《条例》的企业,要严加查处。
六、要加大宣传力度,对因商品房销售计价方式调整带来的单位价格上涨问题,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