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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2009版商品房预售合同和一手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09修订)


  第十一条 房屋交付
  甲方应当在    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合验收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
  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当向乙方发出收楼通知书,甲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中介机构办理交楼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中介机构应当向乙方出示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房屋交付使用后,甲方不得以房屋已交付使用为由怠于履行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如:办理产权证的义务等。

  第十二条 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甲方应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30日)退还乙方已支付房价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乙方付款日起至甲方退款日止为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同时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补偿其差额。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 交付时的验收
  乙方应在接到收楼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该商品房。
  乙方认为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应一次性提出异议。甲方在接到乙方异议后,应在 日内对异议部分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逾期不予答复及处理的,视为乙方异议事实成立,该商品房视为未交付。

  第十四条 房屋交付时的有关资料
  甲乙双方进行房屋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该商品房的下列资料: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
  (四)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永久使用证明材料。
  (五)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六)《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
  (七)《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
  (九)                       
  上述文件中,(一)至(五)项应出示原件并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六)、(七)项应载明水电等设施配置说明、有关设备安装预留位置说明、装修注意事项和建筑节能等有关内容,甲方应提供已加盖公章的原件给乙方;(八)项应交由乙方填写或签署。
  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乙方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五条 风险责任转移
  乙方对甲方所交付的房地产进行验收后,无异议或异议部分经协商处理同意收楼的,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甲方通知乙方收楼后,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的变更
  该商品房出售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甲方应书面征得乙方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甲方擅自改变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的,乙方可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乙方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30日)退还乙方已支付房价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乙方付款日起至甲方退款日止为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同时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补偿其差额。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因甲方擅自改变规划、设计,造成乙方利益损害的,乙方可要求甲方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 权利瑕疵担保
  甲方保证无第三人向乙方主张对该商品房的任何权利。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丧失或者无法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或者所有权受到限制的,乙方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并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在订立本合同时知道第三人对该商品房享有权利的,不适用前款之约定。

  第十八条 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甲方按约定标准修复、更换,因此造成延期交楼的,按本合同第十二条处理。
  3.                          

  第十九条 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在该商品房交付乙方时,该商品房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应一并建成并经验收合格;经批准分期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进度建设并经验收合格。
  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建成公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并经验收合格的,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按下列第 种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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