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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门诊医疗服务管理,方便群众就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在全市医疗机构中使用《广州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以下简称通用病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广州地区所有医疗机构应使用通用病历,原已使用的其他各类病历停止使用。

  二、病历规格:通用病历实行统一格式,16开纸大小,70克白色打印纸。封面标题为“广州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设患者基本信息栏等。病历共20页,其中第1-16页为病历书写部分,第17-20页为“粘贴页”。各医院可以按照上述规格自行印制病历,不得插印广告、医院介绍等与病历无关的内容。(病历样式可在广州卫生信息网下载)

  三、实施时间: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已印制的其他病历,可以过渡使用到2009年8月1日。

  四、使用要求:

  (一)通用病历可以在各医疗机构间流通使用。接诊医院在拟记载病史的病历空白处前加盖医院识别章,注明就诊医院名称、科别和就诊时间,并督促患者(或家属)如实填写病历项目。

  (二)接诊医师要严格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书写病历,病史详实,字迹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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