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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8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8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9〕88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按照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 〔1998〕22号)的规定,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项因素,经省政府同意,确定2008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393%。个人账户已做实部分和未做实部分均按此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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