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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修订)

  第三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评委会办公室审核。必要时,评委会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评委会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申报人接到异议材料后,在异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予授奖。
  第三十四条 异议自拟奖决定公示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申报本年度授奖;自公示之日起半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参加下一年度评审;自公示之日起半年后处理完毕的,需重新申报。

第六章 授奖

  第三十五条 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奖励经费由市政府按每个获奖项目100万元一次性拨付,其中50%奖给首席完成人,另50%按项目主要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三十六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项目奖金额度: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6万元,三等奖4万元。
  第三十七条 珠海市自主创新促进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项目奖金额度3万元。
  第三十八条 珠海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报请市长签署,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项目奖金额度10万元。
  第三十九条 已获国家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对第一完成单位按国家或者省奖励金额的60%给予奖励;对合作完成单位按国家或者省奖励金额的40%给予奖励。对己获得珠海市奖励的同一项目不再重复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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