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沙颍河流域地表水和入河口断面水环境生态补偿及奖励资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2009】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泛区农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沙颍河流域地表水和入河口断面水环境生态补偿及奖励资金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周口市沙颍河流域地表水和入河口断面水环境
生态补偿及奖励资金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用经济手段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文〔2008〕36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建〔2009〕20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沙颍河流域地表水和入河口断面水环境生态补偿和奖励。其他流域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根据省政府和我市签订的环保责任目标,补偿考核的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第四条 对各县(市、区)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出现超过本附件1、附件2的目标值时,根据超标程度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的补偿金:
1、目标值的化学需氧量浓度小于或等于40毫克/升、氨氮浓度小于或等于2.0毫克/升时,0.1<超标倍数≤0.5的,补偿金按照5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0.5<超标倍数≤1.0的,补偿金按照1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1.0<超标倍数≤1.5的,补偿金按照2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1.5<超标倍数≤2.0的,补偿金按照3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超标2倍以上的,补偿金按照5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