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大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在调查基础上重新核定实际用水量及结构、污水处理费征收底数,分类制定标准。各县市要建立健全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机构,完善征收机制,落实征收责任,提高征缴率。对长期拖欠、拒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各县市都要建立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台账,完善月报制度,加强对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提高征收率。要加强对自备井的收费管理,逐步关闭自备井。
(八)规范和完善特许经营制度。要按照市场化、产业化、多元化的发展方向,创新运营模式。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者实行特许经营。对暂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推进其实现企业化管理。
(九)加强政府支持和服务工作。各县(市)要严格实行运营经费保障制度,保障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征收的处理费必须全部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自有财力和省下达的一般转移支付统筹解决。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大对关键技术的研发投入。环保部门要尽快对各县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成分进行检测,提出分类处置指导意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全市污水垃圾处理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向设备供应商反映有关情况,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加强售后服务。
(十)建立完善运营监管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节能减排“一票否决制”和政府首长负责制、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绩效评比等考核办法和标准,开展绩效考核评比工作。加强对运营单位劳动定员、安全生产、关键岗位操作、成本核算、水质化验、污泥处理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建设进度慢、没有按照要求形成新增实物工作量、地方配套资金没有按照项目建设节点计划到位的,要通过下发督查通知单、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建成后未投用或者运营管理差的项目要进行重点监管。对省确定的运营管理示范性单位要严格监督,不能起到示范作用的要通报批评、取消资格并限期整改。对污水处理厂建成的自动监控设施要明确正常运行时限要求,尽快做到实时监控;对企业偷排造成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要加强监管,对严重超标排放造成污水处理厂停运的,要按照污染事故处置;对治污设施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行特别是人为逃避监测的,要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对部分负荷率偏低的污水处理厂接收处理工业企业污水的,要加强指导和监管;对污水处理厂检修停运实行报上一级建设、环保部门审核批准制度,因紧急事故停运的要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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