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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哈尔滨凡松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哈尔滨凡松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批复
(黑财评〔2009〕6号)


孔繁柯、迟秀云:
  你们提交的《关于设立哈尔滨凡松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哈尔滨凡松资产评估事务所。哈尔滨凡松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孔繁柯、迟秀云为哈尔滨凡松资产评估事务所合伙人,孔繁柯为首席合伙人。
  三、孔繁柯(注册证号23000414)、迟秀云(注册证号23000413)、曲培声(注册证号23000410)、韩松波(注册证号23000412)、倪艳(注册证号23000411)共5人为哈尔滨凡松资产评估事务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资产评估事务所办理完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四、哈尔滨凡松资产评估事务所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万元,办公地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工程街182-1号。
  五、哈尔滨凡松资产评估事务所可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业务。
  六、哈尔滨凡松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七、哈尔滨凡松资产评估事务所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应接受省财政厅的管理和监督。
  八、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请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到省财政厅资产评估管理处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此复。

  二○○九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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