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收费公路招商引资意见(试行)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5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山东省收费公路招商引资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日
山东省收费公路招商引资意见(试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为规范收费公路招商引资行为,加强收费公路招商引资管理,维护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和《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收费公路招商引资范围和实施主体
(一)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政府还贷公路与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含桥梁和隧道),均可对外招商引资,并适用本意见。实行招商引资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交通发展规划,符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二)收费公路招商引资的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投资人。凡符合条件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均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平等参与竞争。
(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国省道收费公路招商引资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其他收费公路招商引资工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高速公路、国省道普通收费公路招商项目的招标人,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作为招标受托人,承担受托项目投资人招投标工作。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