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收费权转让项目受让方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应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并应符合《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规定的基本条件。
(五)收费权转让项目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设立的项目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由投资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已全部出资到位,企业所有者权益不低于转让项目实际造价或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35%;
3.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中,项目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资格标准,并已办理项目法人备案手续;
4.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
(六)单独转让收费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的项目,招标人根据招商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受让方资产规模、经营管理能力等条件要求。
二、招商引资实施的程序
(一)收费权转让项目选择投资人与受让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2.向审批机关提出转让立项申请;
3.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收费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4.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报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5.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投资人与受让方,招标底价不得低于有关部门核准或者确认的收费权益评估值;
6.中标投资人直接作为受让方的,招标人与中标投资人签订公路收费权益转让合同;若中标投资人设立项目公司的,投资人与招标人依法订立投资协议,并由项目公司作为受让方与招标人依法订立公路收费权益转让合同;
7.受让方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规定,在申请转让审批前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报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8.转让项目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
9.公路收费权益转让合同生效且转让价款全额支付后,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移交给受让方依法运营管理;